
天津市中颖电梯有限公司_天津电梯维修_天津电梯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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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令《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2012年4月1日实施,如何正确报检,怎样在做好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准备?以下就电梯检验工作予以介绍。
A. 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市政府令《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应当说明,法规规定的电梯检验为申请检验制即报检制。这一规定与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内容相关联。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简称《检规》)是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性质是这样描述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是对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的自检记录或报告,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落实好自身的职责,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检规》对具体的报检时间也进行了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五条)。那么,为什么申请检验时间需要提前一个月呢?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为了保证检验工作能够实施,《检规》规定了实施检验应具备的条件,即:检验机构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详见《检规》第八条)。也就是说在实施现场检验以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规范化的安全技术自检,内容应当包括电梯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以及落实情况、各项技术资料档案、维护保养情况及维保记录、日常检查情况、保养合同、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自检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如在自检中发现不合格项则需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并达到《检规》所规定的现场检验条件后,检验机构才能够进入现场检验。而这一过程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是如果检验机构在检验中查出缺陷、需要使用、维保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机构需到现场确认或取得整改合格的相关见证资料,才能完成现场检验,然后才可出具报告,这需要一些时间。
另外,随着电梯数量的迅猛增长,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也需要提前排出计划并做好技术准备,以保障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有序进行。
鉴于上述几点原因,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都对申请检验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不能按规定及时申请检验,则违背了《条例》《检规》《办法》,有可能超过检验的有效期限。
B. 天津市政府令《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此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检验,检验机构受理并于10日内排入检验计划、做好检验的技术准备。当使用单位完成自检并具备了检验条件,检验机构到现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赴现场检验后,如果根据《检规》,发现存在需整改项目,由使用、维保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检验机构到现场确认或取得了整改合格的见证资料,则检验完毕,此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如果一次检验合格,不存在需整改项目,则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C. 目前,本市电梯安全检验工作开展总体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超期不检。有相当部分电梯使用单位,由于对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理解不清楚,未能按时主动申请检验。直到过期后接到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指令书,才提出申请。
未及时申请检验。有的电梯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日期是下月初到期,使用单位却于本月月底才申请检验。这本身已经违背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当检验机构启动快速通道主动联系通知,实施现场检验时,却因使用单位没有完成自检工作,以致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实施现场检验。而当使用单位完成了自检工作后,电梯已超出了安全标志所规定的检验期限。
维保低价低质。物业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本应严格管理好电梯,以保障业主乘梯安全。但部分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保费用,远远低于DBD-29-781-2008《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工程预算基价》(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根据国家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通过编制、测算、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致使电梯管理、保养不到位,缩短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在电梯安全标志到期时,物业单位更没有主动申请检验。即便最终实施了检验,此类电梯也常常达不到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电梯因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修理时,部分物业公司却欲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业主的电梯维修基金或逼迫业主另行缴费,有的则欲让政府买单,更有甚者,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或逃逸,致使小区成为无物业管理小区,此时,欲对小区电梯实施正常的检验程序,则更为困难。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包含了日常维护保养应遵守的地方标准性工时预算要求DBD-29-781-2008《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工程预算基价》。
突击性维护保养。电检验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按时保质保量的周期性清洁、检查、调整、润滑等维护保养、更换易损件,把安全状态保持下去。但有些单位平时不认真维护保养,只是为了电梯检验每年突击一次或应付。
须知,电梯安全是“保养”出来的,而不是靠检验来保障的。每年一次检验起到了查证、督促作用,虽然能够有力促进电梯安全工作,但只是电梯安全工作中的一个“点”,良好的日常维护保养、良好的管理才是电梯安全工作中的“线”,才能保障电梯的安全,这就如同我们的汽车需要定期到4s店进行保养一样,而电梯的保养更为重要。当前,我们的工作、生活已经离不开电梯,如果天天乘坐缺乏保养的电梯,会直接危及我们的生命安全。
安全技术资料遗失。有的物业退出或维保单位因为经济纠纷或其它因素,将电梯技术资料作为筹码,在其退出时,带走了本属于全体业主的电梯安全技术资料,致使电梯技术资料丢失或遗失。电梯作为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没有了技术图纸和资料,安全、修理如何谈得上?这种以电梯技术资料作为纠纷筹码的行为非常愚昧,殊不知,带走了电梯安全技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一旦出现事故一定会被绳之于法。
作为《检规》规定的A类否决项,电梯安全技术资料是能否实施检验的先决条件。我们已经遇到过的为数不少这样的窘况,由于安全技术资料遗失,没有了电梯图纸,无法实施检验。一旦广大业主遇到此种情况,应及时索回或通过公安机关协助索回电梯安全技术资料。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政府令,已明确了规定了第一责任主体,安全技术档案的移交程序。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